一、案例简介
2017年,A证券公司某分支机构负责人周某,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情况下,私自与某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接,引入2只私募产品在其分支机构内向客户销售。部分拟购买产品投资者不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条件,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求这些投资者将资金打入自己个人银行卡,并以其个人名义认购私募基金份额。
二、案例分析
本案A证券公司存在2项违规问题。一是其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,不符合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[2012]34号)第六条第二款“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,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。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”规定。二是其分支机构汇集不适当投资者资金用于购买私募产品,不符合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第四款“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,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”及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第十九条“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,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”的规定。我局根据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22号)第七十条等规定,对A证券公司处以责令改正、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对该分支机构负责人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三、案件启示
对投资者而言,在购买证券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时,应获取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、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,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及主要风险特征,谨慎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,理性思考、审慎选择;投资资金不得存入他人账户,必须存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。
证券公司应当自觉规范执业行为,重视业务活动规范化、流程化和标准化,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,坚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(来源:河南证监局)